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30民初3257号
申请人:***,男性,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唐河县。
申请人:***,男性,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桐柏县。
被申请人: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住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的房地产等价值1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以价值19万元为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