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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云南省春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502民初394号
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春城建筑工程总公司、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8.00元,减半收取3859.00元,由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付)。
审判长洪亮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彭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