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502民初394号
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春城建筑工程总公司、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8.00元,减半收取3859.00元,由原告开远市鑫艺建筑门窗工程部、云南鑫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付)。
审判长洪亮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彭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