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002民初2468号
原告: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选,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告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选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车辆保险费76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被告**选将其车辆甘M208**挂靠于原告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车辆管理合同》。2017年3月29日,被告**选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因费用不足,由原告垫付车辆保险费7644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5月28日归还原告所垫付款项。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选未答辩。
本案原告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辆加盟经营协议书》、欠条、甘M208**号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单副本及商业保险单正本,本院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3日,被告**选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甘M208**的车辆挂靠于原告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双方签订《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辆加盟经营协议书》。2017年3月29日,被告**选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因费用不足,由原告垫付车辆保险费7644元,被告**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选催要垫付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选归还其代为垫付的保险费7644元,有欠条为证,且本院与被告**选谈话时,被告**选亦对原告为其垫付保险费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选支付垫付的保险费764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其垫付的保险费7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