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00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甘1002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代偿款项92561.72元。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13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