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提县旭日快乐塑钢窗有限公司、新疆辉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提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民初1664号
原告:**提县旭日快乐塑钢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民生西延伸段-1。
法定代表人:阿比力克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告:新疆辉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文化路佳盛商业大厦4**1002室。
负责人:***。
被告:新疆辉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广场南路二号小区12楼一**1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提县旭日快乐塑钢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辉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县分公司、新疆辉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提县旭日快乐塑钢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县旭日快乐塑钢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提县旭日快乐塑钢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提县旭日快乐塑钢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