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2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场南路二号小区12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麦力沙力·***依力
书记员 ***丝·***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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