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129执419号
申请人:***,1982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喀什市晨光伊甸园**楼**,住,住喀什市/div>
申请人:***,1964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住湖北省嘉鱼县岳镇***********湖北省嘉,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执行人:***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1976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红山街道26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2019)新3129民初580号判决,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448843.89元、案件受理费7800元(**承担)及执行费16888元,共计1465731.89元。但被执行人***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行的30522101040012580账户存款1457931.89元及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六建支行的6217004630002720146_156_1账户存款7800元划拨至***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