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702执6380号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22587068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肃南***自治县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甘肃省肃南***自治县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19)甘0702民初10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支付原告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工程款2180898.61元、诉讼费56122.5元,合计2237021.11元,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1.2020年11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该财产线索本院工作人员已核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未有异议。
3.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8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反馈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3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新区××路××号××镇××小区××期××号楼××层××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已抵押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金额45.5781万元,债务履行期间至2034年3月19日。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该房屋抵押金额过多,只要求本院查封,不缴纳评估费,暂不要求本案评估拍卖。
5.2021年3月24日,本院向车管部门进行查询,反馈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甘GA××××宝马牌小汽车一辆,该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名下有车牌为甘GA××××号奔驰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甘GA××××号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该车辆均已被本案查封,因暂时尚未实际控制,故未处置。
6.2021月3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4月26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强制措施
8.2021年4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9.2021年4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案件标的2249369.11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