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1827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平凉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延安市宝塔区锦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锦顺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及违约金226000元,承担执行费3290元,案件受理费2116.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