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4544号
原告:***,女,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原告:满学亿,男,200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原告:***,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
被告:巴州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鹭河路(洁源排水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满学亿、***与被告巴州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满学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满学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