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03执恢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7939718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
被执行人: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78473097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1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2811212.52元,并由***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800元,由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000元。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以(2016)川15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2016)川1503财保10号协助执行通知对被执行人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长兴路“御景园”共20套价值400万元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以(2018)川1503执51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续行查封。2019年4月22日经宜宾四缘房地产评估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四房地估【2019】鉴字第0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上述房屋价值总价42266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503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甘强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