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川1502执409号之二
×××:
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写明协助执行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2019)川15民终2642号裁定书
联系人:512501zhouq联系电话:136××××9328
本院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