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1838号
原告: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15幢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荷堰巷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彬。
原告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帮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