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木垒县九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雀仁乡物流园2号楼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屯***。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五棵树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垒县九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8民初588号民事调解已生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人木垒县九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8执7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哈米拉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德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