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圣县沿口镇美好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