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11民初541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11月25日出生,住**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瑞城自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住**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瑞城自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瑞城自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瑞城自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