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21民初1633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156464。
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美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9697378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01210923806。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