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2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圣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