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21民初1204号
***,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156464。
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美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96973782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01210923806。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