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9643号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某某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阳某。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