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绿野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道真自治县绿野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天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26民初1481号
原告道真自治县绿野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庆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后斌,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贵州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正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自治县绿野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真自治县绿野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绿野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被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绿野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道真自治县绿野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谢启海
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