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1738号之一
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驷马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承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兵、魏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彭方高,总经理。
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3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旖
书 记 员 武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