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1738号
申请人: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驷马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承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兵、魏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彭方高,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建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黎霞
书 记 员 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