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26民初634号之一
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承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催小乐,四川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福,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原告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