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驷马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承冰。

被执行人: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安平东路16号1幢1楼7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波。

被执行人:中核坤和(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万安西段191号。

法定代表人:周伯洋。

申请执行人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坤和(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4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88167.7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除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3388167.7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冻结:

一、对被执行人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郫都支行的账号(尾号:1672)和被执行人中核坤和(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府支行的账号(尾号:5329)、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府城大道支行的账号(尾号:0501)、成都银行天府新区支行的账号(尾号:690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

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五社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郫国用2013第6××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5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周兴文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