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1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康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艾方和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夏瑞阳。

原审第三人: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驷马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承冰,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艾方和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采用法官独任审理方式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3日收到原审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