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中实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22民初2978号
原告: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新都东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应朝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中实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中实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毛家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