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民初198号
原告:***,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娄夏雨,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发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彪。
原告***与被告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缴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章国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淑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