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0民初3221号之一
原告:**瑀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986NXU),住所地**市东丽区***道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溪水湾花园8号楼2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30334643A),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瑀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瑀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瑀轩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瑀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1元、保全费2917元,由原告**瑀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