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4民初3077号
原告:何某某1,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2,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应某某1,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第三人:应某某2,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王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何某某1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何某某2与第三人应某某1、应某某2、王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1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何某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