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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1;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何某某2;应某某1;应某某2;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4民初3077号 原告:何某某1,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2,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应某某1,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第三人:应某某2,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王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何某某1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何某某2与第三人应某某1、应某某2、王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何某某1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何某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