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2民初1051号
原告:青岛志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99号中北大厦2号楼12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隆大厦1号楼2**1701室。
负责人:**。
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号万乘国际15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志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催交后,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