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945511。
法定代表人:梁尚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2072R。
法定代表人:陈振东,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760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隗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