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982执3300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在审理阶段已经足额保全,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泰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8928元(本金5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28元、执行费750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511428元,转执行费7500元。申请人申请全清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