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64***号之一
原告: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96945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60795B。
法定代表人:蓝杨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年3月10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新泰市晟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府前街平阳国际商业中心青云商务大厦A5幢-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DM0M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晟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50元,减半收取计17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泰市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