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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华盛线缆有限公司、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财保4号 申请人:邢台市华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刘坤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顺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纬七街东一巷**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邢台市华盛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县银行(账号:50×××01)和被申请人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长征街支行(账号:30×××79)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耀然鑫邦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县银行(账号:50×××01)和被申请人新疆鹏瑞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长征街支行(账号:30×××79)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邢台市华盛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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