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金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5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泰市金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867号。
法定代表人:尹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道口铺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主任。
再审申请人新泰市金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斗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道口铺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斗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金斗建筑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图纸设计缺陷导致大棚出现坍塌。后道口铺办事处员工刘维锋、李志彬及监理方刘昌达外出考察后,重新对图纸作出更改,金斗建筑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的过程中,道口铺办事处又多次进行变更增加工程量,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出现延期,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道口铺办事处承担。2.大棚倒塌的原因系图纸设计中的钢管尺寸不符合建设工地的实际需求,通过一、二审开庭可以看出,大棚在建设过程中曾出现倒塌,金斗建筑公司重新按照原图纸施工后再次出现倒塌,经与设计单位及道口铺办事处沟通,重新更改了图纸,使用较大型号的钢管作为支撑柱,问题才得以解决。大棚延误交工的原因由道口铺办事处引发,一、二审法院判决金斗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道口铺办事处与金斗建筑公司之间基于智能温室项目工程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道口铺办事处系发包人,金斗建筑公司系承包人。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工程延期的原因进行了说明:一是因金斗建筑公司前期筹备不足延误施工68天;二是雨天及大风天气造成延误施工15天,且该原因并非合同约定的可以延期的情形。2018年6月主骨架工程完工后,金斗建筑公司停工,直至双方2018年7月26日解除合同。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时,金斗建筑公司对内容未提出异议;道口铺办事处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金斗建筑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工程延误及停工的原因系由金斗建筑公司所造成,原审法院认定金斗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并按照工程延误天数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金斗建筑公司主张的大棚倒塌、设计图纸变更等因素导致的工程延误,原审法院并未支持道口铺办事处该部分的违约金诉请,故金斗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金斗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泰市金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康 靖
审 判 员  赵 童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淼
书 记 员  朱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