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金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刘守财、韩上彬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6803号
原告:刘守财,男,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韩上彬,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金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0685L。
法定代表人:尹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电缆厂,住,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田祚,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守财、韩上彬与被告新泰市金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缆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守财、韩上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守财、韩上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