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68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仓丰视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101号内1层15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星光影(北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A3户型一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仓丰视感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星光影(北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1.73561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账户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商业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已不在原注册地经营。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