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027执8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凌云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云县,系张梽仁妻子。
被执行人:***,女,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凌云县,系张梽仁之女。
被执行人:凌云县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凌云县泗城镇解放社区正南小区113号。
法定代表人:万恒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凌云县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凌云县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2015)凌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凌云县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宗武
审判员 梁福德
审判员 姚源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