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02民初3066号之一
原告湖南德尚源耐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望城经济开发区雷锋大道**号长沙黄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华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卓林,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省娄**市娄星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田刚,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户籍所在地湖**省长沙县,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娄**市黄泥塘
法定代表人肖尊湖。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尚源耐磨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湖南德尚源耐磨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尚源耐磨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德尚源耐磨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34元,减半收取25567元,由原告湖南德尚源耐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国强
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
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旭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