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60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坤,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辉,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谱,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思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蓉,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闫俊天,男,1992年9月1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明府城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钰之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的申请,冻结了济南历下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历下控股)银行存款。现***撤回了对历下控股的起诉,历下控股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历下控股的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其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霍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