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建筑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建筑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西林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西林县建筑公司),住址西林县八达镇。
法定代表人岑根,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西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西林支公司),住址西林县八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林县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西林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林县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证据有待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林县建筑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林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西林县建筑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季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