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建筑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民初734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林县。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建筑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建路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农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