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3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3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
被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康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6100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666.0
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廖世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