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6民初1020号
原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200741970E(1-1)。
住所:那坡县城厢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左斌,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岑丽华
审 判 员 黄运军
审 判 员 黄乃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艳华
书 记 员 李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