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

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那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26民初1115号 原告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城厢镇长乐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6851567873。 法定代表人**政,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城厢镇公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6008015370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城厢镇公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2007419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创业,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诉被告那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那坡县住建局)、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那坡县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且双方争议较大,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三木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那坡县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创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排除障碍、消除危险;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停业损失70000元(计算方式:16666度/天×0.28元/度×15天=69997.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建设、2011年竣工发电的棉林水电站(又称规林小型水电发电站)位于那坡县××乡××村××屯××处,其拦水坝位于民兴村典屯上游300米处,坝首至渠道源头长约3100米,其中反虹管长度180米,直径为1.8米,可满足3.5个水流量行水能力,水电站安装1.43兆瓦发电机3组,丰水期正常情况日发电16666度。由被告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的百合乡那乐村规林屯全长3780米产业路于2020年5月开工,并于同年11月竣工。因该产业路位于拦水坝及渠道上方二、三十米处,且二被告在施工中未对大量废土方作妥善处理,原告担心发生塌方或泥石流等安全生产事故便于2020年8月11日起陆续向百合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书面反映该隐患,百合乡人民政府报那坡县工信局等单位,要求排查隐患。2021年5月6日,那坡县工信局在实地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向那坡县应急管理局出具《那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棉林电站隐患排查的情况汇报》,汇报认为土石堆积加上渠水冲刷,易形成泥石流威胁下方水电站及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建议由百合乡政府和被告那坡县住建局协商解决隐患问题。同年5月20日,那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解决棉林电站隐患的通知》(那安委办发[2021]56号)同意县工信局的建议。在相关部门对泥石流隐患作出明确的整改意见且进入雨季汛期时节的情况下,二被告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年6月9日,当晚下暴雨,大量雨水混合废方形成泥石流冲入渠道,水流被泥石流堵塞形成回涌将一处靠边坡的堤坝冲破外泄,造成水电站无水发电停业15天,按时价计算损失为70000元(原告为发电自行先将缺口修补,并请人疏通渠道,后被告那坡县住建局支付10000元渠道缺口维修费)。被告那坡县住建局于同年6月18日才向那坡县人民政府上报,要求那坡县人民政府组织百合乡人民政府、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安委办等部门共同解决棉林电站安全隐患问题。综上所述,二被告开路过程中未对废方作妥善处置,以致发生危险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那坡县住建局辩称:1.本案涉诉财产权益属棉林水电站,原告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水电站系原告名下所有;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资料证实该水电站是否依法登记并投入生产经营,被告请求法庭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涉诉财产权的合法属性。2.本案遗漏当事人,涉案产业路工程建设原系百合乡人民政府立项,报那坡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那坡县扶贫办组织筛选确定并划拨经费,后由那坡县人民政府指定被告那坡县住建局组织施工,经依法招标投标后由被告那坡县住建局发包给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百合乡那乐村委员会管理。被告那坡县住建局不是工程建设业主,非施工人,也不是管理人,如涉案工程建设造成原告财产损害,也应当由业主、施工人员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3.如因原告诉称雨水混合废方形成泥石流冲入渠道造成损失,应当由施工方那坡县建筑公司承担责任。4.针对原告第一项诉请,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已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现不存在仍妨害或危害原告生产经营需要排除、消除的情形。同时,原告诉请排除妨害、清除危险因施工困难、不具可操作性等原因,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5.虽然经政府等相关部门排查后确认涉案产业路施工堆放的废方造成安全隐患问题,但该安全隐患与棉林水电站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系由该水电站基础设施抵抗自然灾害能力下降造成,应由该水电站或所有人自行承担责任。6.对于70000元的停业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水电站停电天数为15天,亦未提供该水电站日发电量的参考数据。此外,原告主张的停业损失并未扣除相应的生产和营销成本。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辩称:1.涉案产业路已于2020年11月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既不是该产业路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故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对于交付使用后造成的任何妨害、损害责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该产业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2.根据本案事实,妨害并未实际产生,不存在妨害事实,不具有排除妨害可诉事由。3.原告诉请的“停业损失70000元”无事实依据,理由(一)即使根据原告诉称的“因雨水混合废方形成泥石流冲入渠道导致损失”,也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不可以要求该产业路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二)原告诉称的“一边靠边坡的堤坝冲破外泄”,是因该处渠道的外边基础悬空导致,该处渠道上方边坡并未塌方,也无泥石流痕迹;(三)对于“停业损失70000元”,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评估该损失,更无证据证明涉案产业路对该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证据为: 1.原告营业执照、那坡县百合乡那乐村民委员会证明、《百色市物价局关于那坡县棉林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百价格2018[3]文件)、《那坡县棉林水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系棉林水电站业主,同时证明损失70000元如何计算; 2.来访登记表共3张、那坡县住建局签收单、《关于清除棉林水电站因县住建局开挖本屯生产道路废弃土方对棉林水电站运行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方案建议》、那坡县工信局检查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事故发生前,原告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二被告的废弃土方造成隐患; 3.上报文(那住建[2021]56号)、《关于棉林水电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的情况汇报》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废方在暴雨后形成泥石流冲入渠道堵塞水流造成决堤,被告拟赔方案;《关于棉林水电站隐患排查的情况汇报》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废方存在形成泥石流的隐患;《关于解决棉林水电站隐患的通知》(那安委办[2021]56号),证明原告的废方存在形成泥石流、损害原告电站的隐患; 4.照片1组,证明泥石流堵塞渠道、造成渠道决堤(已修复)及废方隐患现状; 5.《关于那坡县百合棉林水电站项目建设核准的批复》(那发改字[2008]37号)、那坡县水利局《关于授予那坡县棉林水电站工程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函》(那水函[2017]7号),证明原告系棉林水电站业主; 6.短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那坡县住建局反映汛期来临,请求排除危险。 被告那坡县住建局提供的证据为: 1.图片1组,证明与原告覆盖膜黑色薄膜的地址一致,施工方已经消除安全隐患,沙包形成稳固的防土墙,废方不足于单独造成原告决堤; 2.《工程移交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工程项目已经移交并交付使用,应由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为: 1.《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二被告存在涉案产业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2.《工程竣工验收表》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业路于2020年11月22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该产业路与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3.《关于**政诉电站渠道被产业路土方流入渠道的现场核实情况》复印件及照片各1份,证明原告诉请的产业路塌方、泥石流对电站渠道妨害并未实际产生,不存在排除妨害可诉事由; 4.渠道塌处照片1组,证明渠道崩塌为渠道外边基础悬空所致; 5.**政出具的《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通过被告那坡县住建局协调后支付给**政10000元,并证明棉林水电站业主是**政,并非原告。 原告三木公司申请的证人**的主要证言为:其是那坡县百合乡那乐村规林屯人,在棉林水电站看水2年了,但未与棉林水电站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是**政支付工钱,其2021年6月10日接到水不来的电话通知后去关水,同年6月26日接到通知后才去恢复开水。 原告三木公司申请的证人**的主要证言为:其是那坡县百合乡平坛村平坛下屯人,棉林水电站于2021年6月20日-22日让其清理渠道,5个人做了3天工,其到现场时渠道水干了。 原告三木公司申请的证人年思安的主要证言为:其是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大水井乡水井村委会大水井村人,2021年2月份年初刚来绵林水电站工作的,2021年6月份水位太低,因为距离水站10多米处有塌方,因此电站发不了电,一直到6月27日**政才叫其去发电,平时棉林水电站正常是一台机子发电,丰水期的时候就用两台机子发电。 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被告开挖、堆砌涉案公路废方对原告的电站是否产生隐患(危险),如产生隐患是何种隐患、隐患范围、排除隐患的方法、成本以及棉林水电站2021年6月9日至24日无水发电停业15天停电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与那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那坡县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鉴定意见书》,评估鉴定结论为:(一)产生隐患危险(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原告方负50%的责任,被告方负50%责任);(二)排除隐患危险、隐患危险范围、合理的方法、成本费用价格为169959.70元;(三)因渠道坍塌造成15天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为13004.72元。 综合全案有效证据以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08年,那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那发改字[2008]37号文件,对被告三木公司《关于要求给予那坡县百合乡棉林水电站项目建设核准的申请》予以了批复。2015年1月投入运营发电。2017年,那坡县水利局下发了那水函[2017]7号文件,对被告三木公司上报的《广西百色水能资源开发许可申报表(那坡县棉林水电站工程)》给予了授权,同意将那坡县棉林水电站工程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授权予被告三木公司。 2020年5月17日,被告那坡县住建局作为发包方与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签订《扶贫基础设施产业路工程承包合同》,将那坡县百合乡那乐村规林屯产业路发包给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承建,该路段全长3.8公里。该产业路位于原告拦水坝及渠道上方二、三十米处。2020年11月产业路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并于当年11月22日将该产业路移交那乐村民委员会、那乐村规林屯群众负责管养和使用。 2021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那坡县住建局提交了《关于清除棉林电站因县住建局开挖本屯生产道路废弃土石方对棉林电站运行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方案建议》。2021年4月23日,那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汛期专项安全检查,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记载了隐患问题。2021年5月6日,那坡县工信局向那坡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了《那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棉林电站隐患排查的情况汇报》,主要反映:2021年4月23日,经开展汛期水电站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百合乡那乐村规林屯产业路废方如遇汛期有可能塌方的隐患,建议由百合乡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解决隐患问题。2021年5月20日,那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百合乡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关于解决棉林电站隐患的通知》(那安委办发[2021]56号),拟同意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议,由百合乡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解决隐患问题。2021年6月9日晚,当地暴雨致使原告一处渠道被冲破外泄,造成水电站无水发电。2021年6月18日,被告那坡县住建局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那住建报[2021]56号《关于申请协调解决棉林电站安全隐患的请示》,并提出了《关于棉林电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的情况汇报》,主要内容为“产业路项目开挖时至完工过程中,原告负责人向那坡县住建局反映产业路开挖产生废方影响水渠过水及电站水渠安全,那坡县住建局多次派人到水渠现场核实后遂与原告协商解决方案,但经多次协商后,双方均未得出一致意见。为解决棉林电站隐患问题,那坡县住建局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百合乡人民政府、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安委办和那坡县住建局共同解决棉林水电站安全隐患问题。”2021年6月2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政收到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支付的10000元,其出具《收据》内容为“今本人收到百合乡那乐村规林屯产业路施工方支付给棉林水电站引水坍塌修复费用共计10000元,今后此处再次出坍塌情况,本人自行解决与施工方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经法定程序委***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开挖、堆砌涉案公路废方对原告的电站是否产生隐患(危险);如产生隐患是何种隐患、隐患范围、排除隐患的方法、成本以及棉林水电站2021年6月9日至24日无水发电停业15天停电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载明以下内容:棉林水电站引水渠设施损失是因泥土及砂石堵塞,导致水位上涨,***水渠年久失修,承重力增加,压力增大挤压桥体致使引水渠损坏所致,并经评估小组一致讨论认为,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应加强巡查频次并及时清理引水渠中的泥土及砂石,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负有同行责任(即50%的责任比例);那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因开挖、堆砌的产业路废方因雨季雨水的冲刷使产生的废方流向引水渠,加速了引水渠的损坏。存在的隐患危险为百合乡那乐村规林屯产业路位于引水渠设施上方的不同位置距离(距引水渠20~30米、30~40米、40~50米等),该区域自然斜坡坡度相对较陡,坡面植被较为茂盛但无排水沟,雨季或暴雨形成局部短时汇水冲蚀,坡脚靠近渠道处无支挡措施。该区域岩土层主要为黏土及泥质粉砂岩夹泥质砂岩,黏土结构不够致密,粘聚力不足,遇水均易软化崩解。因此降雨时,雨水沿着裂隙下渗,导致岩土软化形成软弱面进而发生滑动。该区域雨季雨量充沛,降雨时雨水下渗,土体自重增加、软化,最终导致下滑力增加并发生滑动的概率会加大。隐患危险的范围:由于修路需要开挖土地夯实后平整中路面等工序,路面两侧植被均遭到不同程度损毁且施工中现场遗留部分废方未处理,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造成小型泥石流,一旦冲入引水渠会造成渠道水位上升甚至损毁渠道,也会造成渠道周边的水患问题加剧,渠道通行流量及变电站发电量的减少,甚至可能会对水电站设备造成一定的威胁等。排除隐患危险的方法:方案A(推荐方案)道路下边坡侧植被在道路开挖时被破坏,应恢复植被固化土壤,***淤,排洪沟处新建一个长6.0米×宽6.0米×深3.0米沉砂池,在一定时间内定期雇佣人员对渠道、沉砂池及路面植被进行定时保养、清理、巡视、灾害预警等工作。构建一个长6.0米×宽6.0米×深3.0米沉砂池费用为59235.70元。恢复路面边沿及下边坡植被费用为52480.00元。路面及***理、清淤、定期巡查及风险预警持续时间为24个月,工作人数为1人,工作内容为定期为对路面有可能威胁到渠道运行安全的路段进行巡视、渠道内的淤泥以及各种残骸做持续的清理同时定期巡视渠道并在极端灾害来临前对危险进行隐患预警以及扣除隐患,根据成本核算该项费用为58244.00元。原告因渠道坍塌造成15天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为13004.72元。鉴定结论为:(一)产生隐患危险(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原告方负50%的责任,被告方负50%责任);(二)排除隐患危险、隐患危险范围、合理的方法、成本费用价格为169959.70元;(三)因渠道坍塌造成15天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为13004.72元。 以上实事,有当事人陈述、那坡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那发改字[2008]37号文件、那坡县水利局下发了那水函[2017]7号文件、《广西百色水能资源开发许可申报表(那坡县棉林水电站工程)》、《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百合乡政府《来访登记表》、《关于清除棉林电站因县住建局开挖本屯生产道路废弃土石方对棉林电站运行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方案建议》、《那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棉林电站隐患排查的情况汇报》、《关于解决棉林电站隐患的通知》(那安委办发[2021]56号)、《关于申请协调解决棉林电站安全隐患的请示》(那住建报[2021]56号)、《关于棉林电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的情况汇报》及原告法定代表人**政出具的《收据》、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那坡县棉林水电站工程由原告报建并经那坡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并由那坡县水利局授予水能源开发使用权,故那坡县棉林水电站系原告的合法财产,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关于赔偿主体问题。被告那坡县住建局作为发包方,其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植被破坏、废方废弃等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而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合理保护、恢复植被,合理弃置废方系形成危险隐患的原因之一,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根据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陈述,自然斜坡坡度陡峭、岩土层性质及黏度不足等自然因素及坡面植被较为茂盛但无排水沟是造成危险因素之一,因修路导致路面两侧植被遭到不同程度损毁且施工中现场遗留部分废方未处理可能造成小型泥石流是造成危险因素之二。危险隐患的直接人为因素系开挖产业路导致植被破坏、开挖时产生的废方未清理,该因素是由于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合理保护、恢复植被及未合理弃置废石方直接造成,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应就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责任,故排除危险方法中路面边沿及下边植被恢复的义务应由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承担。 另外新建沉砂池、路面及***理、清淤、定期巡查及风险预警是用于对泥石滑落的防护措施,因泥石滑落风险系的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共同作用产生,自然因素风险应由财产所有人即原告自行承担防范义务,鉴定报告亦认定产生隐患危险由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本院予以采纳,故由原告与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各承担一半消除危险的责任。为此,从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根据案件情况及方便当事人履行方面等因素考虑,在排水沟新建沉砂池及防治措施(定期对路面有可能威胁到渠道运行安全的路段进行巡视、渠道内的淤泥以及各种残骸做持续的清理,同时定期巡视渠道并在极端灾害来临前对危险进行隐患预警以及排除隐患)由原告方自行进行,由被告承担50%的费用,即58739.85元【(59235.70元+58244.00元)×50%】。渠道坍塌造成原告停业15天的停业损失为13004.7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故被告那坡县建筑公司应赔偿原告6502.3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那坡县百合乡那乐村规林屯产业路面边沿及下边坡植被进行恢复; 二、被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新建沉砂池、采取防治措施费用共计58739.85元; 三、被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停业损失6502.36元; 四、驳回原告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鉴定费23000元,原告那坡县三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8838元,被告那坡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571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1,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逾期不交上诉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邹 卫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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