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民终5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LJ02-10-01地块第1幢。

法定代表人:黄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亿,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谌毛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宁,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谌毛钻,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0号苏卢农贸市场南座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19号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站前大道懿彬山庄旧址、百色市工人文化宫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百色学院东合校区1#、2#铺面。

法定代表人:谌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欧艺大酒店506、50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120号。

法定代表人:甘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街道漳江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志梅,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上诉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园公司)、***、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鹰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大酒店)、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艺大酒店)、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艺装饰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艺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赣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欧艺旅投公司)、周志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召集当事人到庭询问、调查和调解。上诉人福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亿和潘永、被上诉人馨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被上诉人馨园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担保费1400000元、评审费3000元、代偿款6497290.48元及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等(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的计算方式:1.以代偿款2743870.7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代偿款1359416.2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以代偿款145073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以代偿款943264.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有误,代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等应自代偿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一审法院只计至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0日并不是被上诉人的实际还款日,截止目前被上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馨园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诉求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等费用合并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写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完全没有查明事实。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写明对于一审法院按24%计算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等费用无异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4、受疫情的影响,我公司经营困难,望一、二审受理费对半承担。

***、谌毛钻、南鹰公司、荣亿公司、九龙大酒店、欧艺大酒店、欧艺装饰公司、欧艺公司、金赣公司、欧艺旅投公司、周志梅未作答辩。

福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400000元、评审费3000元、代偿款6497290.48元及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等(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等的计算方式:①以代偿款2743870.7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②以代偿款1359416.2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③以代偿款145073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④以代偿款943264.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起诉的2020年8月20日,该数额暂为2190031.87元);二、判决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决被告周志梅在质押物(持有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家银行申请社团贷款共计3500万元,期限3年,即2018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并委托原告提供贷款担保,同时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周志梅向原告提供其持有的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原告与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代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偿还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按24%的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款项的利息及违约金、逾期担保费等以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第七条约定“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需向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及业务评审费,在保证期间内,每年的担保费为担保金额的2%,业务评审费为一次性收取3000元”。借款期内,由于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无法按时付息还款,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履行了代偿义务。至目前为止,原告已经替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代偿了6497290.48元的债务,其中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扣划原告账户款项2743870.77元,2019年3月28日扣划原告账户款项1359416.21元,2019年8月30日扣划原告账户款项1450738.64元,2019年12月21日扣划原告账户款项943264.86元,共计6497290.48元,均用于原告代偿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向该银行贷款3500万元所欠的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从上述查明的事实可证实,原告已经代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偿还其所欠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5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共计6497290.48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间内,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每年需向原告支付担保费及业务评审费,担保费为担保金额的2%,业务评审费为一次性收取3000元,按此计算,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两年的担保费1400000元(350万元×2%×2年),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原告自代偿之日起有权要求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按年利率24%计付代偿款项的利息及违约金。因此,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如下:第一笔款项2743870.77元×24%÷365天×(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691天)=1246694.60元,第二笔款项1359416.21元×24%÷365天×(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512天)=457657.71元,第三笔款项1450738.64元×24%÷365天×(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357天)=340545.99元,第四笔款项943264.86元×24%÷365天×(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234天)=145133.57元,四项共计2190031.87元。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予以支持。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向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团贷款3500万元,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因此,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予以支持。被告周志梅向原告提供其持有的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因此,被告周志梅在质押物即持有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应对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497290.48元、担保费1400000元、评审费3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190031.87元,共计10090322.35元;二、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周志梅在质押物即持有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的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支付的代偿款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应计算至何时止。

关于焦点,上诉人起诉请求支付代偿款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一审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有误。关于被上诉人称一审按24%计算代偿款利息、违约金及逾期担保费等费用有误,经查,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按24%的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款项的利息及违约金、逾期担保费等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故一审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代偿款利息、违约金及逾期担保费等费用正确。

综上所述,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支付利息的时间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497290.48元、担保费1400000元、评审费3000元及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等(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等的计算方式:1.以代偿款2743870.7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代偿款1359416.2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以代偿款145073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以代偿款943264.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5元,由被上诉人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周志梅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承峙

审 判 员 凌文楼

审 判 员 罗翠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焕月

书 记 员 黄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