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LJ02-10-01地块第1幢。
法定代表人覃俊菊。
被执行人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百色学院东合校区1#、2#铺面。
法定代表人谌国兵。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19号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执行人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站前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执行人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执行人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欧艺大酒店506、507房。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执行人谌国兵,男,1987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章志娟,女,1986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刘新荣,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被执行人周志梅,女,1974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安吉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谌国兵、章志娟、刘新荣、周志梅、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谌国兵、章志娟、刘新荣、周志梅、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待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466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谌国兵、章志娟、刘新荣、周志梅、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谌国兵、章志娟、刘新荣、周志梅、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法院查控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建华
审 判 员 岑 高
审 判 员 黎 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兴帝
书 记 员 罗 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