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手中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2046号
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宁市手中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23869U。
法定代表人:周细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坦,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荣,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坦,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梅,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坦,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玉宇花园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玉宇花园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6830832E。
法定代表人:周志梅。
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欧艺大酒店506、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53951678。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告:广西驰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0号西座2号楼2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26437H。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被告: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百色学院东合校区1#、2#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53738392F。
法定代表人:谌国兵。
被告:**,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百色市桂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解放街65号右江区供销社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579426659N。
法定代表人:万玉娇。
被告: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站前大道(懿彬山庄旧址、百色市工人文化宫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574596245C。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告:广西欧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2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1003XC。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告:百色市欧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站前大道欧艺九龙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871478521。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告:田阳县欧艺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一期A6区B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93243779F。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
被告:西林欧艺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0059532773T。
法定代表人:刘建坤。
被告:百色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站前大道欧艺九龙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81974929A。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
被告:百色市龙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站前大道欧艺九龙大酒店1楼左边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9426595Q。
法定代表人:邱启文。
被告: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中山二路19号科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87766132A。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告: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724943652。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
被告:郑东英,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手中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中线公司)、刘新荣、周志梅、百色市玉宇花园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宇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艺集团公司)、广西驰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赣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艺装饰公司)、**、百色市桂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新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艺九龙公司)、广西欧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欧艺酒店公司)、百色市欧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艺小贷公司)、田阳县欧艺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阳欧艺公司)、西林欧艺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欧艺公司)、百色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都公司)、百色市龙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合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色欧艺酒店公司)、郑东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恺、邓文才,被告手中线公司、刘新荣、周志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宇公司、欧艺集团公司、驰赣公司、欧艺装饰公司、**、桂新公司、欧艺九龙公司、广西欧艺酒店公司、欧艺小贷公司、田阳欧艺公司、西林欧艺公司、龙都公司、龙合公司、荣亿公司、百色欧艺酒店公司、郑东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小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手中线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0105168.67元;2.被告手中线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3880671.11元给原告(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19日,之后另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为止,计算方式详见《代偿款利息计算表》);3.被告玉宇公司、欧艺集团公司、驰赣公司、欧艺装饰公司、**、桂新公司、欧艺九龙公司、广西欧艺酒店公司、欧艺小贷公司、田阳欧艺公司、西林欧艺公司、龙都公司、龙合公司、荣亿公司、百色欧艺酒店公司、郑东英、刘新荣、周志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刘新荣、周志梅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百色市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对被告刘新荣、周志梅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百色市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对被告百色市玉宇花园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百色市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7.原告对被告刘新荣、周志梅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百色市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手中线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代偿款没有异议,但利息约定过高,原告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不应超过合同实际履行的利益,本案中合同实际履行下原告获得利益就是担保费,如果原告没有为被告代偿,产生的也只是存款利息,所以原告以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过高,请求调整。
被告刘新荣、周志梅辩称,同意被告手中线公司的答辩意见,刘新荣、周志梅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已经明确反担保的债权额,故应以合同确定的反担保数额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刘新荣、周志梅承担1300多万元的连带义务超出了合同约定,超出部分应当驳回。刘新荣、周志梅对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玉宇公司、欧艺集团公司、驰赣公司、欧艺装饰公司、**、桂新公司、欧艺九龙公司、广西欧艺酒店公司、欧艺小贷公司、田阳欧艺公司、西林欧艺公司、龙都公司、龙合公司、荣亿公司、百色欧艺酒店公司、郑东英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手中线公司、刘新荣、周志梅进行了质证。被告玉宇公司、欧艺集团公司、驰赣公司、欧艺装饰公司、**、桂新公司、欧艺九龙公司、广西欧艺酒店公司、欧艺小贷公司、田阳欧艺公司、西林欧艺公司、龙都公司、龙合公司、荣亿公司、百色欧艺酒店公司、郑东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提出答辩意见,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手中线公司、刘新荣、周志梅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的证明力由本院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的企业名称原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8月2日变更为现名。被告桂新公司的企业名称原为百色赣商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11月3日变更为现名。
2014年1月26日,原告中小担保公司(甲方、保证人)与被告手中线公司(乙方、委托保证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4年百委保字第021号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向广西北部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借款等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贰仟万元;乙方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主合同形式为乙方与金融机构在2014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签订多个主合同;甲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代偿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以下款项: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甲方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按金融机构的要求支付的金融机构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等;乙方未按期履行债务致使甲方代偿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代偿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也可要求乙方以甲方代偿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
2014年1月26日,原告中小担保公司(甲方)、被告手中线公司(债务人、丙方)还分别与被告欧艺集团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驰赣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龙都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2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欧艺装饰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3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4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桂新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5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欧艺九龙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6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刘新荣(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7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广西欧艺酒店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8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欧艺小贷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9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田阳欧艺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0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龙合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3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荣亿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4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百色欧艺酒店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5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周志梅(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6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玉宇公司(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7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被告郑东英(乙方、反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8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欧艺集团公司、驰赣公司、龙都公司、欧艺装饰公司、**、桂新公司、欧艺九龙公司、刘新荣、广西欧艺酒店公司、欧艺小贷公司、田阳欧艺公司、龙合公司、荣亿公司、百色欧艺酒店公司、周志梅、玉宇公司、郑东英就被告手中线公司在上述《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范围包括甲方为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甲方根据与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按贷款方的要求支付的贷款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等;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丙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乙方同意无论甲方对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此外,原告中小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甲方)、被告手中线公司(债务人、丙方)与被告刘新荣、周志梅(抵押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百抵字第021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新荣、周志梅以坐落于百色市就被告手中线公司在上述《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为12020700元,反担保债权额为4400000元;抵押反担保范围为:甲方为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甲方根据与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按贷款方的要求支付的贷款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等。原告中小担保公司作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对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其中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新荣,登记债权数额为4400000元。
原告中小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甲方)、被告手中线公司(债务人、丙方)与被告刘新荣、周志梅(抵押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百抵字第021-3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新荣、周志梅以坐落于百色市就被告手中线公司在上述《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为13487300元,反担保债权额为6850000元;抵押反担保范围为:甲方为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甲方根据与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按贷款方的要求支付的贷款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等。原告中小担保公司作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对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其中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新荣,登记债权数额为6850000元。
原告中小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甲方)、被告手中线公司(债务人、丙方)与被告刘新荣、周志梅(抵押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百抵字第021-1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新荣、周志梅以坐落于百色市就被告手中线公司在上述《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为9178100元,反担保债权额为9170000元;抵押反担保范围为:甲方为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甲方根据与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按贷款方的要求支付的贷款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等。原告中小担保公司作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对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其中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新荣,登记债权数额为9170000元。
原告中小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甲方)、被告手中线公司(债务人、丙方)与被告玉宇公司(抵押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年百抵字第021-2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玉宇公司以坐落于百色市就被告手中线公司在上述《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为10950800元,反担保债权额为4750000元;抵押反担保范围为:甲方为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甲方根据与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按贷款方的要求支付的贷款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等。原告中小担保公司作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对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其中载明登记债权数额为4750000元。
2015年7月7日,被告手中线公司(借款人)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HT15301507070731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手中线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提款日基准利率上浮40%,合同期内不调整,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原告中小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签订了编号为DB15211400219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由于被告手中线公司取得贷款后未依约还款,原告中小担保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要求下于2017年10月9日代偿被告手中线公司拖欠贷款本息11385168.67元。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解除贷款担保责任的证明》。之后被告手中线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向原告偿还了代偿款1280000元。
原告在代偿后,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告手中线公司送达《代偿款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手中线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偿还代偿款等各项费用;于2017年11月19日向被告驰赣公司、桂新公司、刘新荣、龙都公司、龙合公司、欧艺集团公司、欧艺九龙公司、百色欧艺酒店公司、广西欧艺酒店公司、欧艺小贷公司、欧艺装饰公司、荣亿公司、田阳欧艺公司、西林欧艺公司、玉宇公司、周志梅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该些被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2014年百保字第021-11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西林欧艺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但该合同落款处没有西林欧艺公司的签章确认。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中小担保公司为被告手中线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因被告手中线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原告中小担保公司依约代偿手中线公司贷款本息11385168.67元,扣除被告手中线公司偿还的代偿款1280000元,尚欠代偿款10105168.67元,被告手中线公司应偿还原告代偿款10105168.67元。另根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手中线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致使原告代偿的,原告可要求被告手中线公司按代偿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也可要求被告手中线公司以原告代偿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因此,被告手中线公司未向原告返还代偿款,原告按照约定请求被告手中线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作为弥补原告因代偿而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并不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手中线公司、刘新荣、周志梅关于利息的抗辩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的上述担保,被告驰赣公司、桂新公司、刘新荣、龙都公司、龙合公司、欧艺集团公司、欧艺九龙公司、百色欧艺酒店公司、广西欧艺酒店公司、欧艺小贷公司、欧艺装饰公司、荣亿公司、田阳欧艺公司、玉宇公司、周志梅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向上述被告主张了担保权利,故被告驰赣公司、桂新公司、刘新荣、龙都公司、龙合公司、欧艺集团公司、欧艺九龙公司、百色欧艺酒店公司、广西欧艺酒店公司、欧艺小贷公司、欧艺装饰公司、荣亿公司、田阳欧艺公司、玉宇公司、周志梅应对被告手中线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手中线公司追偿。由于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向被告**、郑东英主张了担保权利,且虽然西林欧艺公司作为保证人签收了原告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但西林欧艺公司没有在《保证反担保合同》落款处签章确认,故《保证反担保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对西林欧艺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规定,被告**、郑东英、西林欧艺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请求**、郑东英、西林欧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刘新荣、玉宇公司分别以其名下房产向原告提供了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因此,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双方约定的反担保债权额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手中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05168.67元;
二、被告南宁市手中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1385168.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至2017年10月13日止;以代偿款10105168.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新荣抵押的在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40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新荣抵押的在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17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9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新荣抵押的在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85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68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百色市玉宇花园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桂百房他证百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75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以47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刘新荣、周志梅、百色市玉宇花园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驰赣商贸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桂新商贸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欧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欧艺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色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百色市龙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宁市手中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手中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2858元,由被告南宁市手中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新荣、周志梅、百色市玉宇花园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驰赣商贸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桂新商贸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欧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县欧艺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色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百色市龙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春海
人民陪审员  梁 莉
人民陪审员  闫晓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文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