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02民初3215号

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LJ02-10-01地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85201151Q。

法定代表人:黄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亿,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0067444036H。

法定代表人:谌毛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宁,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谌毛钻,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苏卢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6333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科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877661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站前大道懿彬山庄旧址、百色市工人文化宫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7459624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7249436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百色市百色学院东合校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53738392F。

法定代表人:谌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欧艺大酒店**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539516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航洋国际城**楼**1450100051014277M。

法定代表人:甘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街道漳江西路**2206307562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志梅,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亿,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周志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400000元、评审费3000元、代偿款6497290.48元及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等(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等的计算方式:①以代偿款2743870.7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②以代偿款1359416.2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③以代偿款145073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④以代偿款943264.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起诉的2020年8月20日,该数额暂为2190031.87元);二、判决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决被告周志梅在质押物(持有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家银行申请社团贷款共计3500万元,期限3年,即2018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并委托原告提供贷款担保,同时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周志梅向原告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借款期内,由于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无法按时付息还款,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履行了代偿义务。至目前为止,原告已经替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代偿了6497290.48元的债务。原告代偿后各被告没有履行各自相应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法院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诉求的代偿款6497290.48元与事实不符。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代偿款只有2394003.50元。二、原告诉求的代偿款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等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三、原告诉求的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款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等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四、原告与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保证反担保合同是由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对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公平。格式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又约定高额违约金并没收保证金等相关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应当按正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即可。

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周志梅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庭审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代偿证明及客户回单有异议,认为信用社出具的证明及银行回单被告没有收到,金额的计算方法被告不知情,并且银行客户回单未注明款项用途,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综合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家银行申请社团贷款共计3500万元,期限3年,即2018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并委托原告提供贷款担保,同时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周志梅向原告提供其持有的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原告与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代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偿还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按24%的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款项的利息及违约金、逾期担保费等以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第七条约定“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需向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及业务评审费,在保证期间内,每年的担保费为担保金额的2%,业务评审费为一次性收取3000元”。借款期内,由于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无法按时付息还款,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履行了代偿义务。至目前为止,原告已经替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代偿了6497290.48元的债务,其中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扣划原告账户款项2743870.77元,2019年3月28日扣划原告账户款项1359416.21元,2019年8月30日扣划原告账户款项1450738.64元,2019年12月21日扣划原告账户款项943264.86元,共计6497290.48元,均用于原告代偿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向该银行贷款3500万元所欠的贷款利息。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从上述查明的事实可证实,原告已经代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偿还其所欠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5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共计6497290.48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间内,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每年需向原告支付担保费及业务评审费,担保费为担保金额的2%,业务评审费为一次性收取3000元,按此计算,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两年的担保费1400000元(350万元×2%×2年),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原告自代偿之日起有权要求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按年利率24%计付代偿款项的利息及违约金。因此,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如下:第一笔款项2743870.77元×24%÷365天×(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691天)=1246694.60元,第二笔款项1359416.21元×24%÷365天×(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512天)=457657.71元,第三笔款项1450738.64元×24%÷365天×(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357天)=340545.99元,第四笔款项943264.86元×24%÷365天×(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计234天)=145133.57元,四项共计2190031.87元。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公司向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团贷款3500万元,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因此,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周志梅向原告提供其持有的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因此,被告周志梅在质押物即持有被告六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应对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497290.48元、担保费1400000元、评审费3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190031.87元,共计10090322.35元;

二、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周志梅在质押物即持有被告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2342元(原告已预交41171元,不足部分应补交),由被告西林县馨园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谌毛钻、广西南宁市南鹰宾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荣亿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百色市欧艺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欧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赣农贸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荔波欧艺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周志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审 判 长  李瑞兴

人民陪审员  韦志安

人民陪审员  陆长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利